<dfn id="hkc6f"><label id="hkc6f"></label></dfn>
      
      

    1. <b id="hkc6f"></b>

      【政策】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

      作者:超級管理員 瀏覽次數:0 日期:2019-12-13

      鄂發改規〔2019〕5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

        為了加強天然氣管道輸配成本監管,規范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促進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重新修訂了《湖北省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2月30日

      湖北省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然氣管道輸配成本監管,規范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促進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和《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天然氣管道輸配企業實施的定價成本監審。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管道,是指天然氣省內短途輸氣管道和城鎮配氣管網。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監審,是指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成本監審有關規定審核企業成本,核定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監審,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第五條 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

        第六條 核定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應當以企業監審期間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以及其他完整有效的會計、統計等相關資料為基礎。

        天然氣管道輸配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天然氣管道輸配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八條 折舊及攤銷費,指與天然氣管道輸配經營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銷售、管理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九條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天然氣管道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輸配氣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一)直接輸配氣成本,指企業為用戶提供輸配氣服務直接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輸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指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際繳納或者提取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費等)。

        (二)銷售費用,指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銷售部門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三)管理費用,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天然氣輸配氣服務發生的費用,包括包括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水電費、租賃費、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及其他管理費用,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條 建筑區劃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配氣企業承擔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配氣定價成本。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輸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輸配氣業務有關,但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七)捐贈、贊助、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八)企業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

        (一)管輸企業固定資產。根據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劃的線路、輸氣設備以及其他與輸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以下固定資產不計入定價成本:

        1.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短途管輸資產;

        2.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資產;

        3.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

        4.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

        5.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

        6.無償接收的資產;

        7.資產評估增值部分;

        8.管輸企業的輔業、多種經營的資產。

        (二)配氣企業固定資產,指配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建筑區劃內產權屬于燃氣企業的管網資產、管網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以下固定資產不計入定價成本:

        1.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以及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資產;

        2.無償接收的資產;

        3.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

        4.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

        5.資產評估增值部分;

        6.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成本監審核定的監審最后一年末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不得低于以下折舊年限:管道固定資產折舊年限30年,通用設備及設施折舊年限12年,房屋、建筑物折舊年限30年。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核算。

        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

        第十四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五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成本監審核定的監審期間最后一年末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30年分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5年攤銷,其他按30年攤銷。

        第十六條 運行維護費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平均值核定,最高不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5%。

        (三)輸配氣損耗費。按照企業監審期間最后一年損耗氣量乘以平均終端銷售價格核定。

        短途管輸輸氣損耗率:新建管道不超過1%,運行3年及以上的管道不超過0.2%。

        配氣供銷差率(含損耗率),按照新建管網4.5%、運行3年及以上的3.5%確定。實際供銷差率超過規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氣企業承擔;低于規定差率的,降低的損耗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共享,即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規定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2。

        (四)職工薪酬。按照成本監審核定的監審期間最后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經營者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十七條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平均值核定,其中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差旅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出國經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按照不超過前一年度水平分別核定。

        第十八條 其他相關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平均值核定,應符合行業公允水平。涉及內部關聯交易的費用,可以進行延伸審核,企業應當提供內部關聯交易資料,包括內部關聯交易對象、計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關聯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與關聯方的關系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及依據,提供延伸審核所需資料。

        第十九條 短途管輸、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比例、收入比例、人員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第二十條 企業獲得的與短途管輸、配氣經營活動有關的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其折舊不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一條 管輸企業定價成本,按照核定的總成本除以監審期間最后一年總周轉量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定價總成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應沖減成本的收入

        單位定價成本=定價總成本÷總周轉量

        或單位定價成本=定價總成本÷總運輸氣量

        總周轉量=∑單條管道周轉量

        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運輸氣量×運輸距離

        管道運輸氣量=購進氣量+期初庫存量-期末庫存量

        管道負荷率=管道運輸氣量÷管道設計輸氣能力

        管道運輸氣量核定原則:管道負荷率低于60%的,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輸氣能力的60%計算確定;管道負荷率高于60%的,按照實際運輸氣量確定。

        第二十二條 配氣企業定價成本,按照核定的成本總額除以監審期間最后一年配送氣量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定價總成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應沖減成本的收入凈值

        單位定價成本=定價總成本÷配送氣量

        配送氣量=購進氣量+期初庫存量-期末庫存量

        配送氣量核定原則:配氣管網負荷率低于60%的,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能力的60%計算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高于60%的,按照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成本監審辦法(試行)》(鄂價成〔2017〕168號)同時廢止。


      久久九九久精品国产,亚洲高清资源,一本到在线视频,国产在线视频99